唐浩东与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唐浩东与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818号
原告唐浩东。
委托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祖望。
原告唐浩东与被告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良军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祖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浩东诉称,原告于2002年6月26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职员维修工。原告每月工作28天(休息日加班8天),每天工作12小时。被告仅按1.5倍的标准支付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2014年6月16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缺额23,000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处各岗位自2008年起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原告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存在双休日加班,但并非每月8天,被告已按相应规定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7月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最后1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该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作业员/职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被告按原告工资的150%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2014年6月16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2014年7月7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200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23,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了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处的酸洗、压机、上胶等岗位分别于2008年3月、2009年3月、2010年4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2013年8月被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件批复的实行期为1年。2011年批复的实行期间为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2012年批复的实行期间为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8月22日;2013年批复的实行期间为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8月22日。
再查明,原告在流水线上工作。被告处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系流水线上的部分岗位。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批复、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每月休息日加班8天,被告对此持有异议。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原告于2014年7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原告应就其2012年6月之前的加班事实提供证据,然原告未予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6月之前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缺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处流水线上的酸洗、压机、上胶等岗位自2008年起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基于流水线作业的工作特点,被告对其流水线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安排一致,故被告实际对其流水线上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实行相同的工作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尽管原告认为其所在岗位并非为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但原告在被告处流水线岗位工作,原、被告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对原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被告对原告工作时间实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原告休息日加班,被告按原告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符合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起休息日加班工资缺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浩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伟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春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015-03-30 14:31: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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