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静与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蔡静与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250号
原告蔡静。
委托代理人肖松林。
被告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骏。
委托代理人沈仪华。
委托代理人王永芬。
原告蔡静与被告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松林,被告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仪华、王永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静诉称,其于2012年5月10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2014年3月6日,被告处余厂长口头告知原告不用去上班了,意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7日,余厂长不让原告上班,他填写离职员工申请表辞退原告,并让原告进行了交接。被告系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为此,原告申请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60.48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被告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辩称,余厂长确于2014年3月6日口头解除原告、2014年3月7日书面辞退原告,但余厂长无权代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2014年3月7日起持续旷工,经通知后仍拒绝上班,因此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2014年3月6日,被告余厂长口头通知原告不要再来上班,2014年3月7日,余厂长填写了离职员工申请表,该表内载离职原因为公司辞退,余厂长签名,当日,原告办理了交接手续。
2014年3月12日,原告以诉争事项等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6日期间的工资772.41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6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岗位工资差额1,700元;4、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劳动关系终结上推一年除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被告已按仲裁裁决履行了第一、二、三项裁决,原、被告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银行对账单、录音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称余厂长于2014年3月6日口头解除原告、2014年3月7日书面辞退原告,但余厂长无权代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余厂长作为被告处的高级管理人员,余厂长对其管理的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有理由认为系被告的行为,因而本院认定被告于2014年3月初就作出了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告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系属违法解除。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再出作为解除行为并无法律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仲裁第一、二、三项裁决已实际履行,原、被告也无争议,本案中不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上海骏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鼎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5-03-30 14:29: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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