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案例(2)

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案例(2)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66号
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新阳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绿林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毛贵龙,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双跃
审 判 员  符 丽
人民陪审员  赵大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艮虎

2015-03-30 14:28: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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