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敦诏。
委托代理人:张显显,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成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欣桐。
上诉人刘敦诏为与被上诉人康成林、张欣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敦诏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敦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敦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刘敦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
代理审判员 刘阳
代理审判员 叶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