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商民初字第370-1号
申请人何金娥,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徐幸福,男,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宋聪劳,男,43岁,汉族.
申请人何金娥、徐幸福因与宋聪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聪劳驾驶的陕E51095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宋聪劳陕E51095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珍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