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金娥、徐幸福诉与被告宋聪劳、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例

原告何金娥、徐幸福诉与被告宋聪劳、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例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商民初字第479-1号
原告何金娥,女,汉族,农民。
原告徐幸福,男,汉族,农民。系何金娥之夫。
被告宋聪劳,男,43岁,汉族.
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洛川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娥、徐幸福诉与被告宋聪劳、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二原告目前伤未治愈,并需要作二次手术,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贾珍亚
审 判 员 :陈中林
人民陪审员 :裴青峰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李 楠
 

2015-03-30 14:27: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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