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商民初字第479-1号
原告何金娥,女,汉族,农民。
原告徐幸福,男,汉族,农民。系何金娥之夫。
被告宋聪劳,男,43岁,汉族.
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洛川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娥、徐幸福诉与被告宋聪劳、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二原告目前伤未治愈,并需要作二次手术,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贾珍亚
审 判 员 :陈中林
人民陪审员 :裴青峰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