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夏娇劳动争议民事案例

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夏娇劳动争议民事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0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盼盼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子英,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夏娇,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治国,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夏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3月1日黄夏娇进入盼盼公司工作,工作至2014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黄夏娇系主动辞职,且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盼盼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急需离职,经公司批准后只能按70%标准发放当月工资为由,扣发黄夏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黄夏娇以盼盼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盼盼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失业保险损失、扣发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该会作出长县劳人仲字(2014)第140号裁决,裁决盼盼公司向黄夏娇支付工资1400元。盼盼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述;黄夏娇未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法院认为,黄夏娇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盼盼公司辞职,给盼盼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赔偿损失不同于违约金,违约金属于预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形式,不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赔偿损失则需事后计算损失,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盼盼公司关于员工未提前通知辞职只能支付当月工资70%的规定,具有违约金的上述性质,因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至于赔偿损失,盼盼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黄夏娇的辞职行为给盼盼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法院认为盼盼公司扣发黄夏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向黄夏娇补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盼盼公司向黄夏娇支付2014年3月工资1400元。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盼盼公司负担。
盼盼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黄夏娇系主动辞职,并且未按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盼盼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暂时扣发黄夏娇3月份工资1400元。黄夏娇的急辞造成岗位人员缺少,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26.29元,扣除暂扣1400元外,盼盼公司将保留继续追究黄夏娇赔偿剩余经济损失的权利。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盼盼公司无需支付黄夏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
黄夏娇辩称:黄夏娇离职并非单方解除合同,而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黄夏娇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盼盼公司是否应当向黄夏娇支付2014年3月份的工资。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黄夏娇在盼盼公司工作至2014年3月31日,盼盼公司应当支付黄夏娇2014年3月份工资,盼盼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扣发黄夏娇2014年3月份工资1400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盼盼公司提出的其无需支付黄夏娇2014年3月份工资14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上诉人盼盼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祖湖
代理审判员  戴 静
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志彬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15-03-30 14:25: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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