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河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叶体轩,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
原告:曹占需,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
原告:刘玉新,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
原告:刘广荣,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
原告:刘玉民,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
原告:贾见恩,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
原告:王建军,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
原告:崔节田,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管寺。
原告:李学水,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管寺。
原告:李少岭,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管寺行政村。
原告:李文修,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管寺行政村。
原告:吴正江,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大埝乡大埝行政村。
原告:吴爱华,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大埝乡魏李庄。
原告:王根柱,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大埝乡魏李庄。
原告:张继显,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张店行政村。
原告:张明存,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张店行政村。
原告:靳战辉,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靳庄行政村。
原告:丁诗垒,男,汉族,山东省单县杨楼镇朱麻子行政村。
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希秀,河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荣春,河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寇学嵘,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前,男,汉族,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在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罗守祥,男,汉族,山东知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张加祥,男,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乡岔河村委会岔河村人,现住东营市。
被告:张加国,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刘广青,男,汉族,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西刘楼行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体轩、曹占需、贾见恩、吴正江、刘玉新、刘广荣、刘玉民、王建军、崔节田、李学水、李少岭、李文修、吴爱华、王根柱、张继显、张明存、靳战辉、丁诗垒与被告胜利油田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宏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守祥、张加国、张加祥、刘广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体轩、曹占需、贾见恩、吴正江、刘玉新、刘广荣、刘玉民、王建军、崔节田、李学水、李少岭、李文修、吴爱华、王根柱、张继显、张明存、靳战辉、丁诗垒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体轩、曹占需、贾见恩、吴正江、刘玉新、刘广荣、刘玉民、王建军、崔节田、李学水、李少岭、李文修、吴爱华、王根柱、张继显、张明存、靳战辉、丁诗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体轩、曹占需、贾见恩、吴正江、刘玉新、刘广荣、刘玉民、王建军、崔节田、李学水、李少岭、李文修、吴爱华、王根柱、张继显、张明存、靳战辉、丁诗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叶体轩、曹占需、贾见恩、吴正江、刘玉新、刘广荣、刘玉民、王建军、崔节田、李学水、李少岭、李文修、吴爱华、王根柱、张继显、张明存、靳战辉、丁诗垒负担。
审 判 长 孟凡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人民陪审员 刘学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