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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4)蓬法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汤万吉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孙强、赵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孙强、赵飞给付欠款9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强所有的在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分社的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索。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汤万吉与被执行人孙强、赵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