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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闯与肖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例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张书闯,农民。
被告肖兵,农民。
原告张书闯诉被告肖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书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闯负担。
审判员 焦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卞志媛
2015-03-30 14:21: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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