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宾与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和胜宾与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民初字第2617号
原告:和胜宾。
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符孝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潇南,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胜宾诉被告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胜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胜宾负担。
审 判 长  田成贵
审 判 员  石秉红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2015-03-30 14:20: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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