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鑫润建筑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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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鑫润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鑫润建筑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向第三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707300元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同时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在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债权转让给该工程负责人朱庆明所有,故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直接向保定市鑫润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此理由不属于异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65、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债权中7073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向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波

2015-03-30 14:20: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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