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金波与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付金波与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民初字第2610号
原告:付金波。
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符孝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潇南,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波诉被告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付金波负担。
审 判 长  田成贵
审 判 员  石秉红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2015-03-30 14:20:53 浏览:

本栏目: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上一篇:王利沩与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保定市鑫润建筑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