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双耀与李保林、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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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陈双耀,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林,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榜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耀与被告李保林、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双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双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陈双耀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2015-03-30 14:19: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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