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陵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赵彦波,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陵城区。
被执行人孙建春,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赵彦波与孙建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3月4日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陵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