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沭民一初字第1971号
原告:熊正英,女,汉族,居民。
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建波。
公司地址:临沭县沭新西大街133号。
原告熊正英诉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宗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正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建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正英诉称:原告于1999年起在被告处工作,多年来工资发放不好,2014年8月1日经结算累计拖欠原告1999年至2010年工资6433元,经催要未能给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6433元。
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正英自2004年在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工作至2010年3月份。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欠原告2009年至2010年工资6433元,由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出纳李宝秀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加盖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公章。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一份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熊正英工资643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正英工资643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凌宗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柏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