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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44-2号
申请执行人崔红。
被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
法定代表人刘群青。
崔红与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4)南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或设定其它有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舒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