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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42号
赵红琴与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红琴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南执字第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海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