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郑明银,居民。
被告孙大忠,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银与被告孙大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银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大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明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明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明银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蔡保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