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昭觉民初字第95号
原告甲古尔乌,女,1985年5月4日出生
被告海来尔者,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古尔乌诉被告海来尔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古尔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平等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甲古尔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古尔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甲古尔乌承担。
审判员 阿皮拉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阿 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