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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59号
原告:张志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被告:徐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城诉被告徐长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误告本案徐长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志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志城承担。
审判员 周礼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