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5号
原告:丁玉柱,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丁玉柱与被告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丁玉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丁玉柱负担。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