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顺诉纪书奎、张忠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例

王忠顺诉纪书奎、张忠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例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540号
原告:王忠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纪书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岩,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顺诉被告纪书奎、张忠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王忠顺承担。
审判员  曲广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矫文茜

2015-03-30 14:15: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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