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白连双。
被执行人天津市环利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方。
申请执行人白连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环利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应执行标的7925元,
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环利服装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暂无下落,且该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权
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
代理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