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山与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董玉山与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1209号
申请执行人董玉山。
被执行人杨红学。
被执行人张振领。
申请执行人董玉山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845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振伟
代理审判员  陈 寅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金玉

2015-03-30 14:15: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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