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1183号
申请执行人宋术起。
被执行人张振领。
申请执行人宋术起与被执行人张振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71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领给付执行款2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尚有执行款执行款1715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振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振伟
代理审判员 陈 寅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