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89号
原告杜守荣。
委托代理人武超,潍坊坊子志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恒孚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春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守荣诉被告山东恒孚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守荣撤回对被告山东恒孚泰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杨树明
人民陪审员 杨尚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