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张秋香,女,1966年出生。
被申请人潘学昆,男,1966年出生,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张秋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学昆死亡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栋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秋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秋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被申请人外出后,和申请人失去了联系,至今没有任何音信,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潘学昆死亡。
经查:申请人张秋香与被申请人潘学昆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潘学昆于2009年10月外出后,申请人与其失去联系,至今仍下落不明。2014年1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学昆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3版(总第5878期)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潘学昆下落不明,现已满4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学昆下落不明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潘学昆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张秋香负担。
审判员 谢 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