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森等与祁县希望教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案例

张耀森等与祁县希望教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案例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祁执字第288-2号
申请执行人张耀森。
申请执行人张丽鹏。
申请执行人申爱英。
被执行人祁县希望教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耀森、张丽鹏、申爱英与被执行人祁县希望教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祁劳仲裁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向本院提出申请。
经审查,祁劳仲裁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应由用人单位即被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祁县希望教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祁劳仲裁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志珍
审 判 员  段 锋
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慧康

2015-03-30 14:10: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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