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982号
原告:李东,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李洋,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郭邦松,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被告: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17563-8。
原告李东诉被告李洋、郭邦松、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东诉称:2015年5月原告应第一被告李洋之邀在萧县科泰轴承有限公司从事脚手架施工工作,工作46天,应发工资11960元。现原告了解到,该工程是被告李洋从第二被告郭邦松手中转包而来的,上述工程对外公示的承建单位是第三被告,现上述工程已停工,因找不到三被告支付工资未果。故起诉,请求被告李洋支付工资11960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东提供的被告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本院向被告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没有送达被告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李东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系被告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