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天国、袁守均与尹彬、陈德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万天国、袁守均与尹彬、陈德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08-1号
原告万天国,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袁守均,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尹彬,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陈德贵,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朱仁贵,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圣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0732-6。
法定代表人尹彬,职务不详。
被告大足县俊利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保竹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55675131-X。
投资人陈德贵,厂长。
委托代理人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峰,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天国、袁守均诉被告尹彬、陈德贵、重庆圣邦涂料有限公司、大足县俊利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天国、袁守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天国、袁守均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00元,由万天国、袁守均负担。
审 判 长  龚 雪
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
人民陪审员  黎代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彦入

2015-03-23 21:41: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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