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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1350-1号
申请执行人:田兆勇。
被执行人:王正明。
被执行人:山东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金海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海霞。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明、山东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淄博金海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海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兆勇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田兆勇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正明、山东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淄博金海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海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