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龙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何某与龙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7711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1949年5月31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龙某,女,汉族,1955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国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纠纷,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龙某辩称:被告耳朵不好,经常听不清楚其他人讲话,双方是缺乏沟通,但我一直对他很好,双方还有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龙某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和睦相处。原告何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页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未能和睦相处,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国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继林

2015-03-23 21:41: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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