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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219-2号
申请执行人:赵承边。
被执行人:石光香。
被执行人:崔鸣利。
被执行人:王秀华。
被执行人:崔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光香、崔鸣利、王秀华、崔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赵承边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承边如发现被执行人石光香、崔鸣利、王秀华、崔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