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涪法民特字第0008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
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正礼,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王正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
审判员 鲜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