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瓜柳民确字第16号
申请人赵镇轩,男,生于1991年3月14日。
申请人陈昌军,男,生于1999年2月10日。
申请人陈昌维,男,生于1993年1月11日。
被申请人张军胜,男,生于1984年5月12日。
申请人赵镇轩、陈昌军、陈昌维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要求对其与被申请人张军胜于2014年8月6日经瓜州县柳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经审查,2014年6月1日,申请人赵镇轩代领陈昌维等3人来柳园兰新二线电气化铁路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务工,主要从事铁塔组立工作,工程于8月15日结束。因张军胜与赵镇轩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故拖欠申请人赵镇轩等3人劳务工资。经瓜州县柳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赵镇轩从事劳务应付工资15400元,陈昌军从事劳务应付工资11750元,陈昌维从事劳务应付工资209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由甲方在《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签订后,一次性将下欠工资于2014年8月20日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柳园司法所监督下领取该款,工资发放名册及当事人签字复印件由瓜州县柳园司法所存档。
二、经我所调解,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劳动报酬48050元.
三、乙方领款后需在工资发放表的领款人签名处签字并按手印。有领款人签字及盖章的工资发放表原件提供给瓜州县柳园司法所存档。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的任何条款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赔偿其他实际经济损失。
五、该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协议实际履行后,再无任何民事经济纠纷。
六、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撤销和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瓜州县柳园镇司法所存档一份,柳园法庭提交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镇轩、陈昌军、陈昌维与被申请人张军胜于2014年8月20日达成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条款约定明确,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全部履行,申请人赵镇轩、陈昌军、陈昌维及被申请人张军胜均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赵镇轩、陈昌军、陈昌维与被申请人张军胜于2014年8月20日达成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芳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