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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378-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南岭村。
法定代表人:巩曼,董事长。
被执行人:桓台润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凤鸣村。
法定代表人:邢兆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兆永,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邢雅鑫,女,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桓台润丰食用菌有限公司、邢兆永、邢雅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淄博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桓台润丰食用菌有限公司、邢兆永、邢雅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涛
审判员 付 明
审判员 李江贤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