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0635号
罪犯李本刚,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本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4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本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本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本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本刚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本刚准予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小玲
审 判 员 俞永平
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