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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327-1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致爱。
被执行人:马新基。
被执行人:李波。
被执行人:吴涛。
被执行人:李维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致爱、马新基、李波、吴涛、李维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涛仅有一套住房。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致爱、马新基、李波、吴涛、李维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