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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616-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茂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赛达阻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吴玉淮,经理。
被执行人:吴玉淮,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成爱芹,女,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赛达阻燃新材料有限公司、吴玉淮、成爱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赛达阻燃新材料有限公司、吴玉淮、成爱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涛
审判员 付 明
审判员 李江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