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76号
原告刘孝君,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1日,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项锦伦,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6日,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君诉被告项锦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孝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孝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孝君负担。
审判员 贾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