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肇封法立保字第6号
申请人余文桥,女,1973年出生,住封开县江口镇。
被申请人郭时峰,男,1966年出生,住封开县江口镇。
申请人余文桥与被申请人郭时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时峰在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开管理部的公积金予以诉前查封保全。申请人余文桥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文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时峰在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开管理部的公积金账号20207985863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炎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甘培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