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1341-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利特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江,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
法定代表人:祁志军,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利特多经贸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淄博利特多经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