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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逊民初字第5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蔡洪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