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深圳市XX五金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陈某诉称:2208年9月1日入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印刷部印刷副手。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单方调动原告岗位,原告拒绝该工作安排。此后,公司多次给予原告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原告。
陈某举证:《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公司在2013年10月20日,将原告工作由“新堡CD74”印刷机副手调整至“堡GTO”印刷机副手,被告拒绝该工作安排。在此后的2013年10月20日至29日期间,被告连续六次通知原告服从工作安排,由于原告继续拒绝,被告给予原告六次警告处分后,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公司举证:《警告处分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劳动管理的权利,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调整劳动者具体岗位。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工作岗位为印刷部印刷副手。被告安排原告在不同型号印刷机岗位工作,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坚持在特定型号印刷机前工作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在原告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并连续给予原告六次警告处分无果的情况下,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公司单方调岗,首先要确定公司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合法,则员工无权利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其次要看调岗后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有所降低,如果降低,则公司行为属于违法,员工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具体对策不便在此透露,若需进一步咨询请致电:
某律师 A-6561-1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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