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在网上购买飞机票,不料遇到网站升级无法操作,他便按网上显示内容,通过电话订票。但让张X没想到的是,他给对方汇去机票款后,输入的“验证码”竟然被作为汇款金额转入了对方账户,近7万元就在一瞬间易主了。
经警方查证:所转入账户户主陈X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其身份证被人利用。张X以户主不当得利为由,将其钱款打去的账户户主以及账户所属银行告上法庭。
那么,陈X有义务返还吗?2011年9月2日,张X持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的银行储蓄卡在网上购买打折机票时,遇到一个弹出的机票订购网站页面,当时显示该网站正在升级,无法进行网上操作,只能通过电话订票操作,于是张X按照网站上的订票热线号码拨打了电话。
在电话的另一端,对方要求张X将购买机票款转入开户名为陈X的个人账号,该个人账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陵水支行。同时对方要求张X在指定的位置输入机票款1029元,并输入相应的“验证码”进行验票,张X按要求进行操作,结果账户上的两笔存款共69928元转入了陈X的账户里,其中一笔是购机票款1029元,另一笔是张X输入“验证码”数字而转入陈X账户的68899元。
张X发现自己上当后立即向浙江省临海市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冻结了陈X的账户。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陈X并非犯罪嫌疑人,其身份证被他人利用开户并进行诈骗。因冻结及时,钱虽入了陈X账户,但犯罪嫌疑人还未及用假身份证提走。
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公安机关不能将款项直接划扣归还张X。
张X认为,陈X账户收取他的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陈X应当依法返还,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陵水支行对款项的返还承担协助义务。为此,张X将陈X和银行告到陵水县法院,而两被告均未到法庭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张X由于受到“钓鱼”网站的蒙骗,以为自己支付的是机票款,并向陈X的账户上转钱。陈X获得钱款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客观上给张X造成了损失,故其取得该两笔款项属不当得利,陈X应当返还原款及原款产生的孳息。
此外,张X诉请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陵水支行对陈X返还钱款承担协助义务,由于该银行与张X并无法律关系,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银行的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X即可要求银行予以协助。
5月10日,陵水县法院判决陈X向张X返还69928元及其存款利息。
对于此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是该账户的户主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他人,并且明知他人将做何用,则属于为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在该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用其身份证进行开户的,而其在款项进入该账户之后拒绝受害人返还财产请求的,则其依法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而银行在只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但本人未到场又无法核实存在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仍然为身份证冒用人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陈律师说,购买机票应当在售票点或者正规的网站上进行,若是对方要求向个人账户汇款的,应当提高警惕,如遇有诈骗的,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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