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既会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会牵涉到夫妻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现在,深圳律师小编将在下文就离婚债务的承担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都有向债权人负全部给付的责任。债权人则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婚姻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包含着复杂的财产内容。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完成,它不能因夫妻对外所负债务而阻却。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向债务人或其配偶主张权利的,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形:
(1)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夫妻财产做出处理时,遗漏了夫妻双方对外承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或妻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2)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夫妻财产做出处理的同时,已经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在一方名下,债权人在其权利未能实现之前,仍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法律快车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离婚债务承担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即使债务人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提起,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个人债务,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那么应当由负债一方自己承担。如果您对夫妻离婚债务承担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我们深圳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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