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洪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娜。
上诉人曾洪六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
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洪六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洪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曾洪六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60元,由上诉人曾洪六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珏
审 判 员 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