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雷明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案例

雷某、雷明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案例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竹溪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雷某。
法定代理人雷明菊,女,生于1952年6月7日,汉族,村民,系雷某的姑姑。
申请人雷某要求宣告惠贞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雷某申请称,本人系惠贞娥与雷明华的非婚生子,2006年初,惠贞娥离家外出自此杳无音讯。多年来虽经多方寻找,均无惠贞娥的下落,2012年1月15日我父雷明华去世,我由姑姑雷明菊抚养,惠贞娥下落不明已达七年之余,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惠贞娥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惠贞娥,常用名惠中饿,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村民,住竹溪县中峰镇中梁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雷某生母。2006年10月,惠贞娥在与雷明华同居期间离家出走,后经相关人员多方查找,均无惠贞娥下落,惠贞娥本人也未与其亲友联系,其下落不明逾4年后,雷某向本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31日向惠贞娥原住所地及失踪地公安机关发送公告,并于2014年1月6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惠贞娥的公告,现公告期满,惠贞娥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惠贞娥失踪已达8年之久,其失踪后经其亲属及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可以确认惠贞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惠贞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谌德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别兆俊

2015-03-30 14:28: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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