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秦民初字第00364号
原告董民会,男,汉族。
被告邹现成,男,汉族。
被告邹明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民会诉被告邹现成、邹明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民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民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董民会承担。
代理审判员 文 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丽丽